【評論主題】20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將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其辦理程序為何?(A)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註明地址-通知警察機關(B)催告-無法催告-逕為登記-暫遷戶所

【評論內容】第 19 條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評論主題】【題組】 ⑷在回答上述⑶問題時,是否需要作什麼假設?若無,是否因為沒有任何做假設的空間?若有,則假設為何?

【評論內容】名  稱 印鑑登記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印鑑登記辦法已廢止

【評論主題】二、何謂降雨之沖蝕力?通常可以何種降雨參數表達?(20 分)

【評論內容】補充13F 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4年,不得連任。

【評論主題】1.甲向乙借錢並以其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甲又將該土地賣給丙。那麼,丙何時取得土地的所有權?(A)甲丙土地買賣契約成立時(B)丙付清價金時(C)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D)丙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評論內容】一、不動產抵押人有瞭解權利的必要「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做為不動產抵押人自也有了解法律,俾保障自己權利的必要。甲有一土地將之抵押予乙,經抵押之後,抵押人對該土地尚有何權利?抵押人實在有瞭解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說明。二、不動產抵押人還有五項權利由於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設定無須移轉抵押物的占有予抵押權人;所以,抵押人仍可使用收益,具體而言,抵押人尚有下述五項權利:  1、自行使用、收益:抵押權人所支配者是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以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處分權及使用,收益之權(註1),自然可以自行使用、收益。  2、得設定數抵押權:《民法》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