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幾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A)五十分(B)五十五分(C)五十八分(D)六十分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9條第2項「生管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評論主題】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幾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A)五十分(B)五十五分(C)五十八分(D)六十分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9條第2項「生管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評論主題】二、情報機關人員運用情報協助人員蒐集資料時,應注意那些原則?(25 分)

【評論內容】選項D有疑問:連續處罰之性質,有行政罰說、執行罰說與雙重性質說。雖然行政法院以往實務上多採執行罰說,但依釋字604(違規停車每兩小時舉發係以舉發次數認定行為次數,屬法定犯,將自然一行為切割為多次行為而多次處罰),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03號(違反郵政法連續處以「罰鍰」),應可認行政罰可多次連續處罰。不過本題92年出現時,因為釋字和判例都還沒出現,依實務見解是將第一次裁罰當作行政罰,其後算成怠金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