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情報機關人員運用情報協助人員蒐集資料時,應注意那些原則?(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3569
統計:A(75),B(209),C(170),D(27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行政法訂正

用户評論

【用戶】歐陽文翔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一樓的,從你對選項B的敘述看來,很明顯你沒弄清處行政秩序罰跟行政執行罰的差別... 簡單來說,「行政執行罰」乃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其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行政秩序罰」則係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 行政執行罰主要源自於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的種類有三,根據行政執行法第二條可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不行為之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其中行為人若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行政機關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來強制執行。而行為不行為之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則可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行政執行罰第四條參照)。而關於行為不行為的即時強制又可分為「間接強制...

【用戶】Ginger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選項D有疑問:連續處罰之性質,有行政罰說、執行罰說與雙重性質說。雖然行政法院以往實務上多採執行罰說,但依釋字604(違規停車每兩小時舉發係以舉發次數認定行為次數,屬法定犯,將自然一行為切割為多次行為而多次處罰),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03號(違反郵政法連續處以「罰鍰」),應可認行政罰可多次連續處罰。不過本題92年出現時,因為釋字和判例都還沒出現,依實務見解是將第一次裁罰當作行政罰,其後算成怠金性質。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針對同一行為之處罰,行政罰不能反覆行使,執行罰(怠金)才可以。選項未言明多行為,原則上應假設指一行為,故D並無錯誤。連續處罰爭點是在「自第二次起的處罰」之性質。若採執行罰說,即是將其視為要求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直到義務人作為前得連續處罰,惟須預為告誡。若採行政罰說,即是將該違法行為視作以法律擬制成的多次行為(法定犯),則「多次違法行為多次處罰」自屬合理,釋604及97判903所指亦同。如果僅基於上述爭點而認為D正確,則將造成例如「一個違規沒戴安全帽的行為可以一直連續處罰鍰」之類的文意解釋能過關,自不合理。

【用戶】Koandy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A)行政秩序罰的種類較 多,有罰鍰、停止營業…等,而行政執行罰有怠金、代履行、直接強制等 想請問的是後段部分,在不少教科書部分提到行政執行罰:僅有怠金一種是我的理解錯誤嗎,我覺得代履行、直接、間接強制等也是行政執行罰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