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3. 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應由那一機關實施?(A)該管行政機關(B)高等行政法院 (C)檢察官(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94 初等〕修改成為23. 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應由那一機關實施?(A)該管行政機關(B)高等行政法院 (C)檢察官(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余孟寰】評論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移送前 ---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移送後 --- 行政執行分署行為不行為之義務 直接 --- 行政執行分署即時強制 直接 --- 該管行政機關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樓上6F 觀念不太正確~ 應更正如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直接移送--- 行政執行分署 (行政執行法第4條後半段: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行為不行為之義務 直接 ---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行政執行法第4條前半段: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