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其實1F的說法有瑕疵
【Enfys Wu】評論
正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已改為----行政執行"分署"
【fofx】評論
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行。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hun Yu】評論
所以遇期未繳是 移送行政執行分屬。怠金繳了,但不履行義務就連續怠金,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