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ff Z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92 初等〕修改成為6.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