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第 23 條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第 41 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第 42 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Ting Ting Che】評論
還是看不出來呀?到底是41條規定普通參加人還是42條規定必要參加人呢?
【airforce1】評論
是必要參加
【林宗佑】評論
普通參加人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