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訴願法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繆珺贑】評論
A:不受理之決定(77)B:不受理之決定(77)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程序→不受理決定;實體→無理由駁回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C是77+80, 83 84才是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