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共有 A 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1/3。試問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所為之下列行為,其效力各如何?
【題組】⑴甲擅自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丁。(8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3983
統計:A(484),B(542),C(1996),D(1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三章 行政法的法律關係、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用户評論
【用戶】陳玲美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明明是別人提的訴願, 不能搭順風車當自己家, 在那邊主張自己利益. 本來的幫手變成敵人,訴願人情何以堪...
【用戶】2017移民一定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樓上Jhou 999兩個寫顛倒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