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玲美】評論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Aimee Kung】評論
只能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明明是別人提的訴願, 不能搭順風車當自己家, 在那邊主張自己利益. 本來的幫手變成敵人,訴願人情何以堪...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樓上Jhou 999兩個寫顛倒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