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kob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其實釋字469號解釋主要是在說下列事項:(1)法律規定的內容非僅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即依新保護規範理論可知排除反射利益,只限主觀公法上權利及法律上利益(2)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裁量萎縮至零(3)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具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4)致使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可以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主要是在講裁量縮減至零時,該公務員應執行職務而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用戶】何潮興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樓上既然是反射利益就不能要求賠償喔,因為反射利益是作為或不作為而讓人民間接得到利益,但此利益不得請求,例如颱風過後,政府賑災,關於賑災這件事來說,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即使沒有賑災這個行為,人民也不得因此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