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第 13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8 對於公法人之行政訴訟,應由何行政法院管轄?(A)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由公法人內之行政法院管轄(D)僅得由原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97 公路〕修改成為58 對於公法人之行政訴訟,應由何行政法院管轄?(A)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由公法人內之行政法院管轄(D)僅得由原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阿偉】評論
送達/訴訟都一樣只要是固定不會移動的[公法人、機關、私法人、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都是送給/找 公務所所在地、機關所在地、營業所所在地、事務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