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夢想起飛】評論
公有公共設施侵害:生命、身體、財產。與自由無關。。。
【Joe Wang】評論
公有公共設施例如:路燈、馬路舉例說明:今天騎車在路上,因馬路有坑洞(欠缺修補管理),而導致死亡(生命侵害)、受傷(身體侵害)、摩托車毀損(財產侵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0.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何者受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身體、健康或財產 (B)健康、自由或財產 (C)生命、身體或財產 (D)生命、自由或財產 〔92 初等〕修改成為10.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何者受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身體、健康或財產 (B)健康、自由或財產 (C)生命、身體或財產 (D)生命、自由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