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e W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

【評論內容】

本題積欠之九萬元租金為甲乙丙三人合夥時所產生的債 (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非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所以已不是公同共有,該償還的債務由三人分攤,所以一人只要付3萬

解法:

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因合夥人之債權人(甲)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連帶債務已因混同而消滅,所以他合夥人(乙、丙)亦同免其責任。(民法§274)

故該合夥人(甲)對於他合夥人(乙、丙),僅得依民法...

【評論主題】40.海基會從事兩岸文書驗證工作時,其組織地位為何?(A)行政機關(B)行政助手(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D)一般民間團體

【評論內容】

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有權代表政府與大陸協商簽訂兩岸事務之協議,係因該基金會為下列何者? 

(A)行政法人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法人 (C)行政院下級機關 (D)行政助手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學緒論#34539

答案:B

【評論主題】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

【評論內容】

本題積欠之九萬元租金為甲乙丙三人合夥時所產生的債 (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非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所以已不是公同共有,該償還的債務由三人分攤,所以一人只要付3萬

解法:

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因合夥人之債權人(甲)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連帶債務已因混同而消滅,所以他合夥人(乙、丙)亦同免其責任。(民法§274)

故該合夥人(甲)對於他合夥人(乙、丙),僅得依民法...

【評論主題】28 下列委員會,何者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規定之行政機關?(A)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B)公平交易委員會(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國家發展委員會

【評論內容】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內部單位」,各縣市亦有設置,

例: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部國家賠償事項。

【評論主題】28 下列委員會,何者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規定之行政機關?(A)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B)公平交易委員會(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國家發展委員會

【評論內容】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內部單位」,各縣市亦有設置,

例: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部國家賠償事項。

【評論主題】6 下列何種免除債務人責任之特約,依民法規定為無效?(A)債務人就其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之故意或過失,約定不負同一責任(B)於出賣人過失未告知瑕疵的情形,約定免除出賣人對物之瑕疵擔保義務(C)浴堂之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評論主題】28 下列委員會,何者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規定之行政機關?(A)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B)公平交易委員會(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國家發展委員會

【評論內容】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內部單位」,各縣市亦有設置,

例: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部國家賠償事項。

【評論主題】40.海基會從事兩岸文書驗證工作時,其組織地位為何?(A)行政機關(B)行政助手(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D)一般民間團體

【評論內容】

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有權代表政府與大陸協商簽訂兩岸事務之協議,係因該基金會為下列何者? 

(A)行政法人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法人 (C)行政院下級機關 (D)行政助手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學緒論#34539

答案:B

【評論主題】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

【評論內容】

本題積欠之九萬元租金為甲乙丙三人合夥時所產生的債 (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非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所以已不是公同共有,該償還的債務由三人分攤,所以一人只要付3萬

解法:

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因合夥人之債權人(甲)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連帶債務已因混同而消滅,所以他合夥人(乙、丙)亦同免其責任。(民法§274)

故該合夥人(甲)對於他合夥人(乙、丙),僅得依民法...

【評論主題】26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所締結之婚姻,其效力如何?(A) 無效(B) 退回(C) 效力未定(D) 不成立

【評論內容】警察特考4等_行政警察人員 (考選部歷屆試題)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所締結之婚姻,其效力如何? (A) 無效 (B) 得撤銷 (C) 效力未定 (D) 不成立考選部公布的答案是:(A) 、(B)均給分※ (B) 選項應該是得撤銷,不是退回,在法律上意思還是有差,退回可包括「撤回」和「撤銷」,兩者意思卻差很多此題解法:民法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91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在這我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由民法第991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

【評論主題】【題組】73. The riot police used extreme measures such tear gas and water cannons to s s theprotest.

【評論內容】2F的解說有誤1. 刑事訴訟主要為彈劾主義(控訴原則),法院對於犯罪之審判,須經追訴權者之追訴,才能開始審判,否則不得自行受理,亦即「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原則刑訴也有適用)

【評論主題】四、在「新公共管理學派」的影響下,1980 年代各國政府紛紛採行「企業化預算」(entrepreneurial budgeting)模式。【題組】⑴請問此一預算模式的主要特徵和具體措施為何?(15 分

【評論內容】

政府應用全面品質管理的限制:

1. 顧客界定的困難

2. 不確定的因素

3. 法規的限制

4. 官僚體制的文化

5. 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口訣:顧不法官產

【評論主題】【題組】 ⑷腕道症候群(Carpal tunnel syndrome)

【評論內容】公有公共設施例如:路燈、馬路舉例說明:今天騎車在路上,因馬路有坑洞(欠缺修補管理),而導致死亡(生命侵害)、受傷(身體侵害)、摩托車毀損(財產侵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

【評論主題】【題組】 ⑵以虛功原理(Principle of virtual work),推求機構在靜平衡時的角度θ。(僅需寫出靜平衡時θ 滿足的方程式即可)(17 分)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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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改成:受到第二代行為主義(後行為主義)的影響

但這是NPA與黑堡宣言的主張(非最佳解講的N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