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種免除債務人責任之特約,依民法規定為無效?
(A)債務人就其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之故意或過失,約定不負同一責任
(B)於出賣人過失未告知瑕疵的情形,約定免除出賣人對物之瑕疵擔保義務
(C)浴堂之場所主人,以揭示免除對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賠償責任
(D)飲食店場所主人就客人未經報明性質數量交付保管之珠寶金錢的毀損滅失,約定不負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7566
統計:A(41),B(69),C(242),D(17),E(0)

用户評論

Joe Wang】評論

依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Tangerine Hsu】評論

(A)求大大解答~(B)出賣人可以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除非他故意不告知瑕疵(C)(D)606、607 旅店、飲食店、浴堂主人原則上要對客人攜帶的物品負責(例外:不可抗力、其物之性質、客人故意或過失所造成毀損或喪失)608貴重物品之責任:有報明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之貴重物品,場所主人要負責609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面主人責任,其揭示無效

新北戰士】評論

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應該是但書 個人認為 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