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Wang】評論
依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Tangerine Hsu】評論
(A)求大大解答~(B)出賣人可以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除非他故意不告知瑕疵(C)(D)606、607 旅店、飲食店、浴堂主人原則上要對客人攜帶的物品負責(例外:不可抗力、其物之性質、客人故意或過失所造成毀損或喪失)608貴重物品之責任:有報明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之貴重物品,場所主人要負責609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面主人責任,其揭示無效
【新北戰士】評論
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應該是但書 個人認為 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