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應為……【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民法第487-1條Ⅰ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Ⅱ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Tangerine Hsu】評論
(A)487-1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B)(C)484勞務專屬性:原則上不能讓第三人服勞務或受領勞務,除非雙方自己另外有約定。(D)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