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B)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受僱人若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得請求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8564
統計:A(325),B(25),C(2),D(31),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應為……【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民法第487-1條Ⅰ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Ⅱ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Tangerine Hsu】評論

(A)487-1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B)(C)484勞務專屬性:原則上不能讓第三人服勞務或受領勞務,除非雙方自己另外有約定。(D)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