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上的遺棄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3條;另一種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4條。依照法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而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所謂無自救力之人,就是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人,例如嬰兒、重症病患、老人家等等;而這裡所謂的遺棄,意思是把被害人放到一個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需要注意的是,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僅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如果造成被害人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的處境,同樣也在處罰的範圍內。是否構成遺棄罪的重要關鍵,就在於「被害人有沒有陷於生存危機」這點上。
【用戶】陳歆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 第 293 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94 條-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