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第 1 條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
【松岡洋子】評論
維基:中華民國法院制度是指現今中華民國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目前中華民國的法院體系除了專業法院之外,一般法院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且於2014年以後,平時之軍事審判業務亦轉歸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由最高法院負責終審判決。行政法院則是負責關於行政事務的爭訟,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審判決。惟此種雙軌制已因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而有所調整。
【翩翩】評論
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
【mon_love520】評論
(一) 普通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