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國十三年,國父孫中山先生擬《建國大綱》二十五條,其中的第18條即表明了他對於地方自治區域劃分的主張:「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目前我國地方自治單位可分為以下三個層級:第一層級:直轄市第二層級:縣(省轄市)第三層級:鄉、鎮(縣轄市)依據國父建國大綱第18條的說法,這裡是指「省以下的地方自治單位」,也就是地方自治第二層級單位,如此才能符合「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的說法。板橋市現改為"板橋區"屬於縣轄市地方政府第三層級嘉義市屬於省轄市屬於地方政府第二層級。台北市屬於直轄市屬於地方政府第一層級。桃園市屬於縣轄市屬於地方政府第三層級。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33.孫中山先生對於地方自治實施地域範圍有其主張,依據我國現行地方層級的劃分方式,下列何者最符合他的設計? (B)嘉義市~屬於省轄市,地方層級相當於縣✻孫中山先生的地方自治是以【縣】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