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土地共有人甲為原告,以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全體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第一審法院依甲主張之分割方案判決分割,乙對該方案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丙及丁則未聲明不服。請問,倘乙之上訴為合法,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丁?又倘丙、丁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始終未到場,乙於審理進行中具狀撤回上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26),B(70),C(10),D(1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