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俊廷】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十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luyo761105】評論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感覺這句話也蠻重要
【simonlinhhh】評論
就是所謂的「協議先行程序」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A)調解 (B)和解 (C)仲裁 (D)協議〔92 初等〕修改成為8.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A)調解 (B)和解 (C)仲裁 (D)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