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市政府水利局公告「102 年 A 市污水下水道障礙排除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5,852 萬元,押標金 250 萬元,某甲有意參與投標,乃向 B 公司負責人某乙借用 B 公司牌照投標前揭標案,並約定由某甲自行準備投標文件、押標金 250 萬、決定投標金額及寄送投標單,得標後工程施作均由某甲負責;俟工程款項撥至 B 公司帳戶,B 公司先扣除 3%佣金費用後,再轉匯某甲個人帳戶。前揭障礙排除工程採購案開標結果,B 公司以 5,630 萬元順利得標。請問某甲、某乙有無刑事責任?理由為何?請試抒己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8658
統計:A(3381),B(45),C(95),D(2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用户評論
【Vic Lu】評論
我眼花了...選錯這題考兩個觀念..第一個"顯名主義"(行政處分最後誰開的)設局綜合各種意見後函復該公司不予核發<=建設局開的 第二個觀念.....找誰訴願?<=其直接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營業執照<=台北市政府
【楊奇霖】評論
其他機關只能算是內部行為..... 他又沒給你處分, 就算給你處分也是像台北市政府投訴.....
【Gloria Sung】評論
行政處分是採顯名主義 本題是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拒絕核發 故應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阿貓】評論
第 13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