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 DR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9756
統計:A(158),B(50),C(3107),D(7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訴訟要件審查及補正、行政訴訟種類整理
用户評論
【用戶】洪峻富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219條 ( 試行和解 )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用戶】成松旭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真的是行政法裡最難的!!!
【用戶】Ai Ti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行政訴訟法第224條第三項
【用戶】Ai Ti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 不得請求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