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ei Yun Heu】評論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9 條 (第三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因為題目是"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所以答案是c反面解釋凡不屬於地方自治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自可對其合法性與合目的性進行審查了。
【Yi-Hsin Hsieh】評論
應該是因為,地方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未必是其自治事務
【知識通】評論
上級得就 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審查法院僅得就合法性作為審查標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6 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訴願審理機關得審查之範圍如何?(A)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B)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C)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D)得審查行政處分之恆定性與週期性〔97 普考〕修改成為46 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訴願審理機關得審查之範圍如何?(A)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B)僅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C)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D)得審查行政處分之恆定性與週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