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貿】評論
即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一行政處分,而人民對此行政處分有所不服者得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後,若仍有不服則可循訴訟之途徑提起行政訴訟解決紛爭。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4.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時,經由原處分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救濟方法,為: (A)請願 (B)訴訟 (C)訴願 (D)申訴〔94 初等〕修改成為24.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時,經由原處分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救濟方法,為: (A)請願 (B)訴訟 (C)訴願 (D)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