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玲美】評論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是我的想法~請指教~謝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D)訴願第61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我是小安】評論
不是訴願管轄機關,還是要處理 - 處理將該事件送有管轄之機關,不能說沒有管轄權就不處理
【易君博】評論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這題要選錯的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