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回答者: 世民 ( 研究生 2 級 )回答時間: 2006-11-09 02:28:3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本法所處罰鍰,由左列機關為之:一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二 受理機關(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三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社維法的停止營業,要由法院處罰.(社維45.只有符合43I的情形,才由警察機關處罰.其他情形都須交由地院簡易庭裁定.)B 看該人員應該跟哪個單位申報,就由那個單位處罰罰鍰. (申報2,4,12)C 吊扣牌照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道交8,18),不服的話,得在30日內向地院行訴庭提撤銷訴訟(道交87)D 人民團體法的廢止許可,由主管機關為之(內政部or直轄市政府or縣市政府) (人民團體3,58)
【Cathy】評論
Hsiang-hsuan Hsu 謝謝解析!很清楚還附法條!
【嗯】評論
這種東西也在考....................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