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鎮宇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4. 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對於人之管束,不得超過幾小時? (A)十二小時(B)二十四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四十八小時〔92 初等〕修改成為14. 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對於人之管束,不得超過幾小時? (A)十二小時(B)二十四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