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多少時日者,亦同?(A)二年(B)三年(C)五年(D)十

【評論內容】第30條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2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五章損害賠償章節,依第32條規定,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消滅,故第30條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評論主題】5.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得如何計算?(A)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額為限  (B)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額及所失之利益額為限 (C)不得超過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額之三

【評論內容】依106年6月4日修訂之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第31條第2項規定,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故第一項和第二項乃是提供給被害人選擇賠償金額的選項,當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受有的利益遠大於損害額,被害人便可依第31條第2項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4.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幾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A)十日 (B)十五日(C)二十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依103年1月29日修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