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第23-1 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jhssfgd】評論
依103年1月29日修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