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 Lin】評論
不是應該要先探求當事人的意思無法得知意思的話再以文字為準嗎???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我也覺得怪怪的,如果在法庭上當事人雙方都表明,其真意不符文字法官不可能還會硬要按照文字做判斷民法第4條(略)....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很明顯就可以看出,原意的順序在文字之前只能說,可能是當時資訊不發達,考生提出釋疑沒有現在這麼方便吧
【Joe】評論
票據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普通法既然特別法有規定,就應先適用該條的規定,個人看法。
【佩容(暫不加新好友)】評論
如果題目是票據金額的話,答案選以文字為準。若是合約之類文件之金額的話,答案選以當事人真意為準。這樣子嗎?
【Tzung Hsien L】評論
票據法第7條(確定金額之標準) 票據.....看完整詳解
【再拼名次(暫不加新好友)】評論
如果題目是票據金額的話,答案選以文字為準。若是合約之類文件之金額的話,答案選以當事人真意為準。這樣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