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多少時日者,亦同?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5287
統計:A(12),B(8),C(22),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Dada Sh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3 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用戶】Dada Sh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3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看完整詳解

【用戶】Dada Sh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3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看完整詳解

【用戶】jhssfgd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30條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2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五章損害賠償章節,依第32條規定,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消滅,故第30條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