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評論
a----兩合公司經理人,須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b-- 無此規定c-----在公司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不可逕行
【Steven Lee】評論
公司法第30條(供參考)--與本題無關~但為經理人之消極資格法條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TJL】評論
第30 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