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下列何者非公平法所稱之事業?
(A)依公司法第4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且經我國政府認許並在國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B)未經我國認許外國公司,且在我國境未從事交易行為者。
(C)未依法登記之工商行號,但有從事商業或提供服務者。
(D)代書事務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5433
統計:A(7),B(68),C(15),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Cash Ch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用戶】Cash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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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法所稱事業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