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票據法第22 條第4 項所規定之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之對象為何人?(A)發票人或背書人(B)發票人或承兌人(C)承兌人或付款人(D)背書人或承兌人
【評論內容】受益返還請求權的成立要件,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應具有下列要件: 主觀要件─
【評論主題】票據法中,有關票據不獲付款後,拒絕事由通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B)背書人得於背書轉讓時,免除執票人之通知義務(C)本票執票
【評論內容】§89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4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評論主題】票據背書與民法一般債權讓與同為權利之轉讓,關於二者之異同,下列何者正確?(A)均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B)票據背書人無須通知前手,即對前手發生效力;一般債權讓與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C)均得就
【評論內容】(D)執票人不能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即使執票人請求付款,承兌人得行使「人的絕對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
【評論主題】票據背書與民法一般債權讓與同為權利之轉讓,關於二者之異同,下列何者正確?(A)均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B)票據背書人無須通知前手,即對前手發生效力;一般債權讓與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C)均得就
【評論內容】(C)背書的不可分性-票據法第36條前段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