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票據背書與民法一般債權讓與同為權利之轉讓,關於二者之異同,下列何者正確?
(A)均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B)票據背書人無須通知前手,即對前手發生效力;一般債權讓與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C)均得就債權之一部分為讓與
(D)票據背書轉讓時,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讓與人間所存抗辨事書對抗受讓人;一般債權讓與則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9528
統計:A(51),B(233),C(21),D(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Bonnie Hsu】評論
票據背書人無須通知前手,即對前手發生效力;一般債權讓與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謝小君】評論
(C)背書的不可分性-票據法第36條前段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