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有關憲法上所規定之人身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權審問處罰之機關限於法院(B)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後,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在三十六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C)法院因被逮捕人之聲請,應向逮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評論主題】9 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下列何者屬之?(A)著作權 (B)技術專利 (C)法律諮詢 (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7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A) 著作權---屬權利

(B) 技術專利---專利權屬權利

(C) 法律諮詢---屬專業服務

(D) 不動產役權---屬權利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B)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C)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D)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評論內容】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評論主題】9 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下列何者屬之?(A)著作權 (B)技術專利 (C)法律諮詢 (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7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A) 著作權---屬權利

(B) 技術專利---專利權屬權利

(C) 法律諮詢---屬專業服務

(D) 不動產役權---屬權利

【評論主題】3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公費」部分應為定額,且應以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多少範圍內為限: (A)20%。 (B)25%。 (C)30%

【評論內容】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第5項:「第一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B)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C)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D)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評論內容】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評論主題】31.下列何者屬於憲法本文上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則?(A)民主國原則 (B)法治國原則(C)共和國原則(D)聯邦國原則(E)君主國原則

【評論內容】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評論主題】10.民國 90 年,立法院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機會的平等、強調同工同酬的概念,於是制定了下列哪一種法律?(A)《性別平等教育法》 (B)《兩性工作平等法》 (C) 《性別工作平等法》 (D)《性騷擾防冶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評論主題】4. 「斯」徒輩:

【評論內容】as well 一般用於句尾, 相當於 too

【評論主題】10 下列有關法規修正之敘述,何者錯誤?(A)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得修正之(B)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C)經法院判決,認為違憲而拒絕適用者,立法委員應提案修正(D

【評論內容】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