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上開判例意義在於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之範圍,因此依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如司法院例變字第1號及上開判),此條共同行為人祇要為損害共同原因者,客觀加害行為具有客體關連性,不以主觀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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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上開判例意義在於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之範圍,因此依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如司法院例變字第1號及上開判),此條共同行為人祇要為損害共同原因者,客觀加害行為具有客體關連性,不以主觀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