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C)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
(D)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0251
統計:A(31),B(38),C(187),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上開判例意義在於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之範圍,因此依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如司法院例變字第1號及上開判),此條共同行為人祇要為損害共同原因者,客觀加害行為具有客體關連性,不以主觀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必要。

【用戶】yz78072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上開判例意義在於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之範圍,因此依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如司法院例變字第1號及上開判),此條共同行為人祇要為損害共同原因者,客觀加害行為具有客體關連性,不以主觀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必要。

【用戶】yz78072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