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原則上得請求公開判決書內容
(B)原則上得請求加害人登報道歉
(C)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D)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9865
統計:A(62),B(4),C(11),D(219),E(0)

用户評論

Willy】評論

(D)民250條 違約金,與契約有關,得約定於債務不履行時支付與侵害名譽權無關(人格權)

k】評論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晨小星】評論

釋字第656號理由書節錄: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