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3. 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的喪葬費用給付上限為? (A)100萬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300萬元。

【評論內容】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評論主題】188 主管機關開放的摩根臺指期貨(MSCI Taiwan index)在那一個交易所交易?(A)CME (B)CBOT (C)HKFE(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D)

【評論內容】最早出現的台股指數商品,於1998年在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上市。2020年11月起掛牌由原先的新加坡期貨交易所轉至香港期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4.辦理短期授信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B)授信額度超過一億元以上者,應徵提「現金流量預估表」(C)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性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所需之週轉金為目的之

【評論內容】

問題並不是授信額度問題,短期信用並沒有針對特定額度增加應徵提文件

可以不要誤導大家還要收鑽石嗎

節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

1.短期授信:(1)授信戶資料表。(2)登記證件影本。(3)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4)董監事名冊影本。(5)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6)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7)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8)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9)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10)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2.中長期授信:(1)週轉資...

【評論主題】8.下列有關受益人產生之敘述何者為非? (A)可為約定、指定、法定 (B)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存在 (C)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D)以上皆非 。

【評論內容】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

【評論主題】41.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5卩應以何 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A)委託人(B)受託人(C)受益人(D)監察人

【評論內容】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之立法意旨,係鑒於不動產資產信託雖為信託法所規範之信託,惟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可能藉由該信託架構進行實質土地出售行為,若仍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規定,就該已實質出售之信託土地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將形成租稅漏洞,爰於該條規定,若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亦即信託土地已實質出售),應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未實質出售部分(即實質上仍歸委託人所有),自應毋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合先敘明。-台融局(四) 字第 0930016514 號函說真的這種只擷取一段沒頭沒尾的 誰知道原意是這樣

【評論主題】296. 外匯市場上,報價銀行 EUR/USD 之報價為 1.1713/17,表示詢價者買入一歐元之價格為何? (A)1.1713 美元 (B)1.1717美元 (C)1.1700 美元 (D)0.8

【評論內容】這個報價的意思是指報價銀行願意用1.1713美元向詢價者買入一歐元, 也就是說詢價者可用這個價格賣出一歐元給報價銀行, 而報價銀行願意用1.1717美元賣出一歐元給詢價者, 也就是詢價者需用1.1717美元向報價銀行買入一歐元.通常銀行報價EUR/USD會報到小數點後4位, 小數點前二位稱為"大數" (此處為17), 後二位則稱為"小數"此處為13/17). 前面的"13"是指報價銀行願意向詢價者買入被報價幣(此處為歐元)的價格, 後面的"17"是指報價銀行願意賣出被報價幣的價格. 銀行在報價時大數只報買價, 報賣價時就只會報"小數". 此題答案是1.1717美元.

【評論主題】147. A 國的發行者在 B 國發行以 B 國貨幣計價的債券稱為: (A)歐洲債券 (B)海外債券(C)普通債券 (D)外國債券

【評論內容】外國債券是某一國借款人在本國以外的某一國家發行的以該國貨幣為面值的債券。  歐洲債券是借款人在本國以外市場發行的,以第三國的貨幣為面值的國際債券。

【評論主題】83. 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的喪葬費用給付上限為? (A)100萬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300萬元。

【評論內容】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