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健富】評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之立法意旨,係鑒於不動產資產信託雖為信託法所規範之信託,惟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可能藉由該信託架構進行實質土地出售行為,若仍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規定,就該已實質出售之信託土地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將形成租稅漏洞,爰於該條規定,若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亦即信託土地已實質出售),應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未實質出售部分(即實質上仍歸委託人所有),自應毋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合先敘明。-台融局(四) 字第 0930016514 號函說真的這種只擷取一段沒頭沒尾的 誰知道原意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