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元】評論
這個是修法前的現在是55.5萬
【褚健富】評論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Truth】評論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 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Michelle】評論
2020修法後市6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