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者,應由下列何者解除其公職?(A)行政院 (B)內政部 (C)縣政府 (D)中央選舉委員會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20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評論主題】6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者,應由下列何者解除其公職?(A)行政院 (B)內政部 (C)縣政府 (D)中央選舉委員會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20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評論主題】28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禮遇簽證不適用於下列何人士?(A)外國卸任外交部長及其眷屬(B)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C)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D)政府間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15 有關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收容程序,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下列何項情形且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A)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B)因受收容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4 條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評論主題】9 意圖營利,而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A)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B)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C)1 年以上 7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7條: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