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ang Xi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有關資料傳遞、利用與註銷或銷毀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B)資料之利用,須與蒐集之特定目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評論主題】1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針對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的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所做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事項,受

【評論內容】(A)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事項,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服勤與休假乃工作條件之一,遂受服公職職權之保障。(B)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憲法第22條乃概括性條款,且相關釋字如711、753、767、及785均有提及。

【評論主題】6 甲、乙、丙三人共犯殺人罪,嗣為司法警察機關同時依被告身分將三人依法拘提到案。於警詢程序中,甲自承殺人罪,並謂乙、丙亦同時全程參與共犯該起殺人罪。乙於警詢中供稱,殺人罪係 由甲、丙二人所為,渠並未參

【評論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甲與丙於警詢筆錄中,均坦承自己有殺人,且該自白無刑訴法第156之情形,故得為證據。

惟乙並無坦承(自白),對甲、丙2人而言,已屬共同被告(又為刑事訴訟法第159-2之被告以外之人)故該乙之警詢筆錄,得為傳聞證據。

然B選項過於簡易,對於甲、丙自身之自白為證據,對乙而言為傳聞證據,但共同被告之自白互相不得作為補強證據。故非均屬傳聞證據。

乙並未自白,對於甲、丙而言為傳聞證據,對自身而言並非證據,與甲、丙共同適用刑訴法: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補強證據之說明得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號863刑事判決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