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功不唐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其土地之地價稅稅率為:(A)免稅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十 (D)按基本地價之倍數由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

【評論內容】第18條(稅率)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評論主題】2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有關所得稅之申報繳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應納稅額者得免辦理申報(B)交易所得分開計稅,併同年

【評論內容】第14條之5(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之申報期限及應檢附文件)【相關罰則】§108-2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評論主題】1 依所得稅法第 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評論內容】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繳。

【評論主題】1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無須併入其遺產總額?(A)被繼承人孫女之配偶 (B)被繼承人配偶之兄弟 (C)被繼承人之女婿 (D)被繼承人之兄弟

【評論內容】第15條(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