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llow Huang】評論
14-5
【功不唐捐】評論
第14條之5(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之申報期限及應檢附文件)【相關罰則】§108-2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已上榜感謝阿】評論
房地合一稅是分離課稅!不用再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