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項情形為須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A)支付女兒於國外留學的生活費及教育費
(B)將農業用地贈與其姪女
(C)將土地贈與妻子
(D)於兒子結婚時贈與現金 80 萬元當作禮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3361
統計:A(36),B(353),C(27),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功不唐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 選項b為姪女

【用戶】全國榜首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用戶】功不唐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 選項b為姪女

【用戶】全國榜首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