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下列哪些事項?(A)立法院決議之法律公布 (B)國家機關之職權(C)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D)總統、副總統之彈劾(E)政黨違憲
【評論內容】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40.依實務見解,基於債權關係,於訴訟繫屬當中受讓系爭之訴訟標的物者,該受讓人是否受該判決效力所及?(A)不及 (B)及(C)視受讓人是否知悉而定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26號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有關程序法上規定之「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並非在創設或變更實體法上規定之權義關係,為確保交易安全,倘受讓該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係信賴不動產登記或善意取得動產者,因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八百零一條、第八百八十六條、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之保護,基於各該實體法上之規定,固例外不及於該受讓訴訟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惟必以該實體法上所規定「善意受讓之第三人」為限。」
【評論主題】18.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選擇之債之選擇權人為下列何者?(A)債權人 (B)主管機關 (C)第三人 (D)債務人
【評論內容】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依民法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下列何種方式,取得典物所有權?(A)善意取得 (B)時效取得 (C)時價找貼 (D)指示交付
【評論內容】民法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 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5.老邱書面授權小李用老邱之名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出售其所有 1 部車,但老邱隨之又以口頭指示小李要賣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結果小莊見該書面授權,即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表示購買該車。請問此一汽車買賣之效力為何
【評論內容】因有表現事實之存在,復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其間並無代理權,謂之表現代理。亦即表面上如有足使第三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時,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亦賦與有權代理行為類似之效果。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人民、法人或政黨」?(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B)軍人(C)立法委員 (D)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評論內容】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評論主題】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B)為保護個人隱私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得依
【評論內容】
1. 言論自由(釋字509號):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67 關於反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之種類包含直接、間接與重複反致、不包含轉據反致(B)採用反致有可能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C)我國法
【評論內容】不採二次轉據反制及重複反制
【評論主題】【題組】最大延遲(Max. lateness)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