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B)為保護個人隱私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得依其傳播方式為最大程度之限制
(C)言論自由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法院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該證據有誤者,即應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D)為保護名譽權而限制言論內容之法規範,其違憲審查應採取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037
統計:A(104),B(1),C(6),D(9),E(0)

用户評論

【用戶】Ko-Han Che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 言論自由(釋字509號):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補充理由(B)應衡酌言論所涉及之內容,決定言論自由保障程度。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認為,新聞自由應衡酌其新聞價值決定其保障之程度。(C)釋字第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之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毀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已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義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D)釋字第656號,保障人民之名譽權而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應該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等,審酌而為是當知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違憲審查部必然應採取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