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的心理狀態,在刑法上被稱為:(A)間接故意 (B)有認識故意 (C)有認識過失 (D)無認識過失

【評論內容】

就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之不同,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亦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屬直接故意之法律規定。所謂直接故意,又稱為確定故意。乃謂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換言之,直接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明確性的認識,並以較為強烈的意欲希望其發生。

間接故意: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