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1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規定可減免稅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B)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半徵收土地增值
【評論內容】
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41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規定可減免稅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B)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半徵收土地增值
【評論內容】
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2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段徵收之敘述,那一選項正確?①公告禁建期間不得超過三年②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二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一項: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A)行政訴訟 (B)行政計畫 (C)行政契約 (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
【評論主題】28 以下何者,屬於土地法所禁止私有之土地?(A)鹽地 (B)林地 (C)礦泉地 (D)漁地
【評論內容】 第 14 條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下列有關更正登記行使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A) 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 (B) 須於登記完畢後申請(C) 須不妨害登記之同一性 (D) 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評論內容】
更正登記之要件如下:
1.需於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提出申請。
2.需因登記或申請發生錯誤或遺漏。
3.需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4.需以書面提經上級機關查明核准;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5.需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即不應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81年台內地字第8173958號函)詳言之,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6)
6.有利害關係時,應經利害關係人之同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之同意書或由第...
【評論主題】21.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於基地所有權人之基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B)基地所有權人於承租人之房屋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C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認:『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如基地地上權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當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